類別:豁免申請 發(fā)布時間 :2016-12-30 瀏覽人次 :9330
2016年12月27日,美國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公布了一個新的先例決定確立了關于職業(yè)移民第二優(yōu)先國家利益豁免移民案件(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簡稱 “NIW” )中如何認定國家利益的新三條標準,廢除了此前 “紐約交通部案”的舊三條標準。
2016年12月27日,美國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公布了一個新的先例決定(precedent decisions),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AA0 2016) ,確立了關于職業(yè)移民第二優(yōu)先國家利益豁免移民案件(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簡稱 “NIW” )中如何認定國家利益的新三條標準(新三條標準,以下簡稱 “Dhanasar” ),廢除了此前 “紐約交通部案”的舊三條標準。(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以下簡稱“NYSDOT”)。
美國移民局確立國家利益豁免審理新標準
AAO指出原“紐約交通部案”中確立的三條標準容易產(chǎn)生歧義和不必要的主觀評判,認為新確立的三條標準不但可以提供明確性、靈活性,而且能采用更為廣泛的國家利益豁免標準以促進美國利益。特別地,AAO希望借此新標準以減少NYSDOT對NIW中企業(yè)家與自雇傭者兩類申請人的限制?!?/p>
美國移民法關于NIW的規(guī)定可在法條8 U.S.C. 1153(b)(2)(B)中找到,但其條款十分抽象與籠統(tǒng)。該條規(guī)定,當總檢察長認定符合美國國家利益時,可豁免外籍人士美國雇主以及勞工證申請的要求。但對于如何認定符合國家利益,則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一直以來衡量外籍人士是否符合國家利益的具體標準來源于AAO作出的“紐約交通部案”,NYSDOT中確立了以下三條標準:
1.申請人的工作領域必須具有重要的實質(zhì)性內(nèi)在價值
2.申請人的工作性質(zhì)需具有全國范圍內(nèi)的影響
3.如果要求申請人通過勞工證申請綠卡,將會損害國家利益
AAO認為NYSDOT的第一條標準中規(guī)定的 “內(nèi)在性”過于主觀,并且第二標準中的“全國范圍內(nèi)影響”易局限在地域性的考慮,同時更為重要的是,第三條標準自出臺以后就飽受詬病,多個就該標準而作出的裁決引發(fā)了大量的疑惑和爭論,并被認為該標準直接有悖于國家利益豁免的本身目的,且似乎排除了自雇傭類的申請人。故基于上述考慮,AAO在最新裁決的Dhanasar一案中確立了認定國家利益的三條新標準,分別為:
1.申請人提議的工作領域需同時具備實質(zhì)性價值與全國重要性
2.該外籍申請人有利于促進其提議的工作領域
3.全面考慮來說,豁免工作機會與勞工證的要求對美國是有利的
美國移民局確立國家利益豁免審理新標準
第一條新標準實質(zhì)上是融合了前兩條NYSDOT標準,取消了內(nèi)在性要求,并將“全國范圍內(nèi)”改為“全國重要性”。AAO確定了很廣的工作領域范圍,包括了商業(yè)、企業(yè)、科學、科技、文化、健康和教育領域,其中,若能表明其工作領域能產(chǎn)生立即的可量化的經(jīng)濟利益,則對NIW申請大為有利。取消了“全國范圍內(nèi)”的表述,改為“全國重要性”,使得USCIS的評審官們更加關注NIW申請人工作領域所帶來的實質(zhì)性影響而不是局限于考量其地理位置。舉個例子來說,一個在經(jīng)濟衰敗區(qū)域開辦工廠、創(chuàng)辦公司的企業(yè)家來說,其創(chuàng)造了大量的工作機會,盡管可能僅僅局限于某一個地理位置,但卻對美國全國經(jīng)濟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也就因此可以滿足該新標準。
第二條新標準的焦點在于“外籍人士”。評估一個外籍人士是否有利于促進其工作領域,USCIS應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該申請人的教育背景、擁有的知識與技能、既往成就、未來工作計劃、工作進展以及所有涉及的利益相關人,如顧客、產(chǎn)品使用者、投資人等等。然而在舊的NYSDOT標準下,過去的實踐表明USCIS官員們往往只關注于申請人本身成就,而現(xiàn)在“申請人成就”只是新Dhanasar三條標準下眾多考量因素中的一個方面。按AAO的說法,他們希望傳達一個觀點,即所有天才或杰出人才的過去成就,不能作為預測其未來成就的最好或唯一標準。
第三條新標準要求USCIS的評審官們?nèi)婵紤],一方面要考慮到要求工作機會與勞工證從而保護美國的就業(yè)市場,另一方面要考慮到在一定情形下豁免勞工證會進一步促進美國國家利益。這樣一來,該標準下,移民官在具體評審NIW申請時,需要分析外籍申請人的資質(zhì)與提議工作領域的性質(zhì);判定要求美國雇主工作機會或勞工證申請是否會不切實際;衡量美國是否能從這位外籍人士(即使他已經(jīng)是合格的在美工作員工)的貢獻中獲益;以及確定國家利益在批準勞工證程序中是迫切的。
盡管AAO旨在消除舊NYSDOT標準中的主觀性和破除“舊三條”的種種不利而推出最新的Dhanasar“新三條”,但只要是涉及自由裁量權的事情,都不免帶有主觀性,NIW申請人是否符合國家利益,還要交由USCIS評審官們最終定奪。作為AAO特別發(fā)行的先例裁決,Dhanasar一案所確立的審理標準將對USCIS今后裁決具有約束力。從今以后,所有的NIW案件申請, 都需要圍繞著新的審理標準來組織論證材料。對于廣大的NIW申請者來說,采用一個更為寬松的國家利益認定標準無疑是一個利好的消息。